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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未到案时电诈集团违法所得的没收

www.bvcsrw.com 2025-04-22 刑事辩护

电信互联网诈骗案件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在主犯未到案的状况下,若有证据证明高度可能系赃款及其转化形式,在法院依职权穷尽对主犯及利害关系人的调查方法状况下,可在从犯的审判程序中直接判决追缴。

公诉机关:浙江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兆敏、孙强、曾瑞芽。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何斌、吴明贵(均另案处置)等人招揽被告人黄兆敏、孙强、曾瑞芽等人,委托专门的网贷催收团队,借助互联网APP贷款平台,推行“套路贷”电信互联网诈骗。黄兆敏、孙强、曾瑞芽等人从事客服、平台后端维护、联络网贷催收团队、帮助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工作。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17个涉案银行账户总计1690万余元,还查封了何斌等人名下的房地产。

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黄兆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兆敏、孙强、曾瑞芽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公诉机关以原判未对查封、冻结的财物作出处置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冻结款项中有1480万余元系赃款、查封房地产系用赃款购买的基础上,改判追缴有关财物。

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文件精神,“套路贷”行为因需要整体上予以否定评价,故除去被告人实质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其余以各种虚构名目套路被害人从而非法占有些财物均计入诈骗数额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本金数额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的剩余部分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追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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