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别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如果指上述几种重伤以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可以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与其他严重干扰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含颅脑损伤、颈部损伤、乳房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与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原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别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别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别标准》进行。3.对故意伤害别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别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别人,但因为被害人受伤后得不到准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因为其他缘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方法”,是指故意导致别人紧急残疾而使用毁容、挖人双眼、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方法伤害别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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